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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昆明市安保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新颁布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保安服务操作标准和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保行业实际情况,制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自律,规范经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是经会员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共同商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加入昆明市安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企业,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字,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四条 本公约是会员单位签署安保服务合同(协议)的基础性、支持性文件。
第五条 “昆明市安保协会”履行本公约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履约褒奖、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的职责。协会秘书处是本公约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整体利益和客户合法利益,杜绝非法性行为的发生;
(二)维护安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安保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三)签署的安保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提供的安保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装备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五)销售、安装安保技防产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确保产品质量,不销售、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运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第七条 诚实守信
(一)严格履行安保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安保服务;
(二)自觉维护客户单位合法权益,保守秘密,不利用客户单位信息从事与安保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经营活动;
(三)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便利损害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不侵占客户单位的公私财物。
第八条 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信誉、窃取、泄露其商业秘密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以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争揽客户,不以违反政策规定的运作方式扰乱经营秩序;
(二)在参与安保服务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以买标、卖标、围标、串标、低于行业年度最低成本价标准以及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不与招标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三)在参与非招投标方式的安保服务项目中,不得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服务优先权,不与客户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四)在移交安保服务项目过程中,不相互设置障碍、制造矛盾,应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客户单位利益出发,依法依规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九条 规范经营
(一)会员单位应加强保安员的培训、教育和队伍管理,做到持证上岗守纪律、公开制度讲规范,不断提高保安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会员单位应维护行业内聘人用人的正常秩序,遵守行业操守;
(三)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确保周一至周日均有人接待,接待及时率达到 100%,客户满意率达到 90%以上;
(四)有效处理信访投诉, 客户有效投诉处理及时率100%,有效投诉回访率100%,满意率90%以上。
第十条 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安保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二)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会员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妥善处理;
(三)自觉与客户单位相互监督,定期征求客户单位的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从会员企业中抽组20名安保人员,组成督察大队,受协会秘书处领导指挥,负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主动向协会秘书处报告。
其它会员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接到报告和投诉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督察大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审定后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会员单位履行本公约的情况,定期发布在协会网站上,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函告通报。
第十五条 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会员单位自觉履行公约,并将会员单位的履约情况纳入行业评优或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作为推选协会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视情节轻重,协会可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众媒体公开曝光;
(四)暂停会员资格半年至一年;
(五)取消会员资格。
协会理事、副会产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单位发生违反本公约受到(三)、(四)、(五)项惩戒的,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在协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协会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规、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昆明市安保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经2022年9月16日昆明市安保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