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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昆明市安保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Kunming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是KSA。
第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出台《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安保从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安保技术科研单位、安全咨询服务公司、安保装备及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以及支持热爱安保事业发展的实体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加强行业自律和队伍建设,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安保服务业务,完善安保监管体系;提高安保服务质量,开拓服务范围,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反映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安保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昆明市公安局。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政策宣传、专题调研、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等。具体内容是:
(一)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推进行业改革,促进保安行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安保行业理论和法规研究,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领导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组织保安企业资质认证和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建立健全行业专家库,向党委、政府部门推荐安保评审专家;
(四)组织行业培训、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安保从业人员的职业持能和服务水平;
(五)组织和协调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友好交往,互通行业信息,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展览展销会,开展经验和学术交流,引导推动新型安保服务模式和技术的创新;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研发、推广应用安保装备、器材及与安全防范有关的科技产品、器材设备,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跨地区的各种安保服务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安保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向党委、政府反映行业诉求;
(八)创办会刊、杂志、微博及其他新媒体,建设和管理本会网站,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开展社会宣传,增进社会对安保服务业的了解;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和公益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依法办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信办会。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会员单位更换代表需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报告。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并履行会员义务;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会员单位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其主要负责人没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自觉参加本会活动,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二)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业绩;
(三)本会秘书处组织考察、审核;
(四)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或排忧解难;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学术论坛等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它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自律公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形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主动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退会的,须向本会秘书处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经理事会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二)会员企业因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三)会员企业违反税收政策,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的;
(四)会员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或者服务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
(五)会员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者在政府采购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六)一年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查同意,给予除名。
(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受刑责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特行许可证的;
(三)会员企业有涉毒涉黑涉恶情形的;
(四)不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故意采用串通投标、低价投标、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七条 会员申请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所交会费一律不退。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到期后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二)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地点书面通知会员。
(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四)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五)会员委托代理人参加会员大会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选举办法和程序;
(三)制定或调整会费标准;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人员;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经费预(决)及财务工作报告;
(七)审定协会自律公约等机制性文件;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本章程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书记、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专职秘书长组成。
理事会人数控制在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监事长、监事)以上人员;
(三)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除名或暂停会员资格;
(六)决定专委会设立及专委会主任;
(七)制定协会自律公约等机制性文件;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制定和修改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召开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便召集,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三)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四)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五)召开理事会,须提前5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并告之会议议题。
(六)监事会成员和专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专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七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有权履行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三)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3天将会议议程通知组成成员。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可议定如下事项:
(一)议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事项的具体措施;
(二)审定年度工作计划与安排;
(三)审定各专委会设立,推选专委会主任人选;
(四)决定会员增补事宜;
(五)决定本会专职秘书长及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六)审定大型活动和职业技能大赛的实施方案;
(七)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预(决)算(草案);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协会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专职秘书长均应参加会议,专题会议可吸纳相关理事或会员参加会议。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一)会长办公会议题须提前告之与会人员。
(二)每次会长办公会原则上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相关单位。
(三)本会专职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书记、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专职秘书长(聘用)。担任本会书记、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人员必须是会长(书记)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
协会设立多个专委会,各专委会的设立提请理事会审定。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协会领导兼任,或者聘请安保专家担任。常务副会长必须符合担任专委会主任条件。每年各专委会主任要向理事会或者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专委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各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实际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所属企业具有较强实力,在安保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协会党组织书记参与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上协会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由书记、会长、专职秘书长统一意见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议决。党组织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书记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协会的重要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三重一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按照《党章》要求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负责协调协会内部关系,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推进协会民主管理,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负责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享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权利;
(二)享有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权利;
(三)按照《协会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享有审批经费的权利;
(四)直接领导本会秘书处工作,享有本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聘用提名权;
(五)享有参加政府相关会议的权利;
(六)有引领本会发展方向,狠抓本会会议决议(决定)落实的责任;
(七)对本会秘书处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特殊情况。
(一)本会会长任期未满,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在3个月内召开理事会,推举一名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直到会长恢复健康能正常履职为止,或者届满通过换届选举产生新会长为止。
(二)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确需继续履职则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不含聘用的专职秘书长),以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均应采取无记名投标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均应由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决定)的,应当由会长审定签发,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通报,且存档10年。
本会的各类临时性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六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可根据任务需要内设专职部门,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出台的安保行业规章。
(二)负责建立健全包括会议制度、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党群工作制度、工作交接制度、财经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做好会员发展工作,并督促会员及时缴纳会费;
(四)负责做好本会党群工作,并指导会员企业建立健全党群组织;
(五)负责做好包括职业技能竞赛、政府大型活动在内的各种协调工作;
(六)负责做好安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负责检查督促本会各类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八)负责具体组织筹划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九)负责协助本会各专委会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十)负责检查督促行业自律公约在会员企业中有效落实;
(十一)负责做好“评先奖优”表彰工作;
(十二)负责协助业务主管机关抓好监管工作落实;
(十三)负责为会员企业做好包括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政策咨询服务等在内的排忧解困工作;
(十四)负责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各种诉求和实际困难,重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十五)负责做好政府职能部门和本会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配专职秘书长(聘用),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带领秘书处工作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抓好协会的党群工作落实,并指导会员企业的党群工作;
(四)享有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考察提名权;
(五)按照《协会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享有审批经费的部分权利;
(六)受会长委托,可以主持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但会议决议(决定)或纪要必须经会长审签后方可有效;
(七)负责协调处理本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七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5名会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二)监督本会各类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有权纠正有损本会和会员利益的行为;
(三)负责审查本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四)在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负责牵头组织财务审计;
(五)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负责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与罢免;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有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监事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书记)、常务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1万元/年;
(四)会员单位5仟元/年。
会费每年缴纳一次,于当年3月底前交清。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工作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定事项的支出。
每年度的经费预算审批、日常经费使用和经费的审批审签,按照《昆明市安保协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参股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昆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公安局备案,经昆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债权债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6日昆明市安保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