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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保安协会诚信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保安协会行为活动,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自觉性,提升本协会形象和端正行业风气,促进协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保安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成立以会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副会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工作人员为组员的诚信执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会的诚信执业工作的指导、监察和管理。领导小组在本协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协会诚信建设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协会应按照诚信建设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总后报昆明市公安局、民政局备案。
第四条 协会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诚信建设制度,如对依法办会、财务及人事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要定岗定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设立监事会,制定本协会监事制度,加强对本协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和检查;要规范协会收入和支出行为,特别是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的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昆明市保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协会应建立诚信执业、文明公正服务的诚信档案,并对重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档案建立情况的抽查,建立会员单位社会责任公开和评价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协会要加大诚信执业、文明守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张贴标语、宣传画和举办各类宣传学习班等形式,提高会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会员社会责任观念和使命感;引导会员建立品牌意识,形成“以诚信执业”为荣的良好行业风尚。
第七条 协会要坚决纠正强制入会、乱收费、服务质量恶劣和设置服务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坚持从建立诚信服务体制、解决利益驱动入手,建立预防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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