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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保安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云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强对本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协会正常活动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交纳标准
会长单位:5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会员单位:5000元/年。
第三条 有特殊原因或经济困难的会员可以申请减免会费,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会费。经济条件较好的会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多交纳会费,额度不限。
第四条 本协会采取年费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交费年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会员交纳当年会费的时间。
第五条 新入会的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的同时,交纳当年度的会费。新增补的理事以上会员,在当年内,按新任级别标准补交当年度的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管理,并开具《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员必须主动、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两年内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活动的,视为主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应按规定时间将会费缴纳到协会财务部门,或通过银行对公转账到协会财务专用帐户:
开户名:昆明市保安协会;
开户行:工行北市区支行;
帐号:2502025509026407395。
第九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会议费:用于协会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类工作会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其他会议。
(二)接待费:用于接待到昆交流学习的其他省市的保安协会、保安公司代表;招待会员单位来协会联系工作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招待的其他单位人员。招待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察费:协会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的费用。
(四)培训费:上级组织及社团组织和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所需费用。
(五)旅差费: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支出。
(六)协会的日常办公开支费用:协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费用;办公场地、水、电、电话、网络及房屋租赁费用;添置办公用具、订阅报刊杂志、购买业务资料等费用;协会文件、宣传资料等的印刷和邮寄费用。
(七)表彰奖励费: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的表彰、奖励等费用。
(八)援助费:对因公伤亡或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保安队员进行适当经济援助的费用。
(九)专家委员会工作费用。
(十)协会工作的其他合法开支。
第十条 会费开支管理
协会会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昆明市保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一)协会日常经费开支由“一支笔”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定。
(二)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出纳、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三)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并由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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