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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保安协会会员准入和退出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协会的良好形象,增强协会发展能力,加强会员服务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协会内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保安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志愿加入协会并履行义务;
(二)关心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热衷保安服务事业;
(三)申请入会的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具备相关核发资质,经公安机关备案,无不良记录;在法院、工商、税务、银行、劳动管理等部门具有良好的信用及经营记录,其负责人没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入会的个人必须从事与保安服务相关工作,未受过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申请入会的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情况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指定协会联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入会资料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入会的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情况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交入会资料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协会初审入会资料,如有缺漏,通知单位或个人三个工作日内补交;
(三)协会对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对、审查和登记,并对审核情况进行反馈;
(四)符合入会条件的,通过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公示期满,没有接到任何投诉意见的,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办理会费缴纳手续及领取会员证;
(六)将新会员名单知会相关单位备案。
第四条 会员具有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可以对其劝退或除名。
(一)会员不按照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不按期缴纳会费;
(二)会员面对涉及该企业的纠纷,超过三宗不积极配合协会调解处理的;
(三)会员及其负责人出现重大失信事件,经理事会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其企业信用难以保证的;
(四)会员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被法院认定违约或存在过错,不予纠正,情节严重的;
(六)会员出现经济问题,以逃避方式应对,协会经多种途径仍无法与其联系的;
(七)会员或其负责人出现长期拖欠货款、贷款或借款,当事人书面举报并经协会核实的;
(八) 企业员工队伍存在涉毒涉黑涉恶情况,影响较坏的;
(九)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协会声誉或者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凡违反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三)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所列处罚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会员对处分形式的(二)、(三)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受到处分形式的(二)、(三)项处罚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取消。
第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企业因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
(四)年度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保安服务企业,未通过《保安服务许可证》年检的;
(五)在“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经营活动中采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通过行贿谋取中标的;
(七)为黑恶势力提供服务的;
(八)企业名称变更,新旧法定代表人不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或夫妻关系、原登记股东的;
(九)当年会费缴纳期限内不交纳会费的;
(十)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十一)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七条 会员退会、被劝退或被除名的,由理事会终止其会员资格及在协会的职务,并知会相关业务单位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
第九条 本准则经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上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