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保安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保安协会选举工作(以下简称协会),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昆明市保安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选举工作,接受昆明市民政局和昆明市公安局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也可采用聘任制),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9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人数

第四条 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候选人名单交下一届会员大会选举。

第五条 本协会选举鼓励采用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经参加换届选举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会(或换届领导小组)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的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验证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记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二处和市公安局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采用聘任制)、理事、监事等候选人必须获得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当选。
协会会员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的,可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针对会员单位)

(一)协会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开;超过一年未提出增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二)协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并向全体会员公开。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召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协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员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昆明市民政局备案,并抄报昆明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拟任人选。理事会根据章程履行完内部民主程序后,应在30天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若拟任法定代表人不是理事的,应先按章程履行程序成为理事会成员。

会员大会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协会相关负责人应在30天内向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二处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协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被提出除名的理事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本协会负责人的罢免,须有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民政局和公安局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更换负责人建议。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理由。理事会在接到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上对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动议须得到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