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保安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保安协(以下简称协会)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保安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聘任的除外)、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单位理事的代表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理事会届期与本协会届期一致,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由会员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昆明市保安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用制秘书长除外);

(三)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重大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5日【至少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最多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无监事的除外),其决议须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理事、监事签字确认(无监事的除外),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报公安局、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